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3知民初379号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曼哈顿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杜中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巴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住所地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上海花园**楼****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君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奴毛肚火锅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巴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巴莅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奴毛肚火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被告洛阳巴莅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奴毛肚火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826544号“”注册商标、第15563473号“”注册商标、第266286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拆除并停止使用店内带有与“巴奴及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店招、门头、餐具、宣传海报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巴奴及图”商标的权利人。
巴奴毛肚火锅创立于2001年,开创了毛肚火锅品类。
原告成立后依法取得第3826544号、第15563473号、第26628663号注册商标,并长期在旗下各连锁火锅店使用。
二、“巴奴及图”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自2001年成立以来,原告店铺已覆盖20多座城市,在重庆设立底料研发及加工基地,并提出“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的“产品主义”口号,并以毛肚和菌汤作为其特色产品。
原告通过产品加研发的形式,不断发展壮大,先后被评为2012年度中原食品品牌榜——最具口碑餐饮品牌,2012年河南省市场食品安全与品牌发展十佳先进单位,2012年河南餐饮质量信誉承诺品牌,2013年郑州市民最欢迎火锅品牌,2013中国火锅经营示范企业,2014河南餐饮年度贡献企业,2014年度中国火锅十大品牌,2014中原火锅卓越品牌,2014最具实力品牌,2019中国火锅十大品牌等荣誉称号。
2016年12月31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豫著标新字[2016]138号关于认定“巴奴及图”商标为著名商标的决定,认定原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第3826544号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目前“巴奴及图”在餐饮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原告建立起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巴奴”“巴奴毛肚火锅”系列商标开设火锅店,对外提供餐饮服务。
与此同时,被告在其门头、店招、外墙、店内宣传海报、餐具等多处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巴奴”“巴奴毛肚火锅”等与原告商标信息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在店内装修、宣传海报等多处使用原告的企业文化、品牌定位、产品信息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内容,其行为已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上述行为表明被告明确知道原告品牌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上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恶意,存在故意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地处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华夏路,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地理位置优越地面积大,总体侵权程度大,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也更大。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
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洛阳巴莅餐饮公司辩称,1.其是“川渝巴奴”商标和版权的合法使用者,其创立于2018年,于2019年3月15日与重庆市巴奴餐饮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书,同时也取得了“川渝巴奴”商标和版权的使用权用于公司经营;
注册号31051850号“川渝巴奴”商标,2018年由洛阳市米斯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于2019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截止日期2029年2月27日。
2019年3月5日该公司将商标的使用权授予重庆市巴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第0063849号“川渝巴奴”的版权由作者杜利涛创作完成于2017年12月5日,首次发表于2018年1月1日,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8日,2019年1月28日杜利涛将该版权的使用权授予重庆市巴奴餐饮有限公司;
2.“川渝巴奴”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9年5月被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中国优质品牌统计中心授予“中国餐饮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和“中国著名品牌”;
3.其从未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百度搜索巴奴就是码头靠苦力挣钱的工人,在四川话里是谐音叫出来的,由此足以证明巴奴是川渝的,也是中国的,更是世界的,以至于“川渝巴奴”商标会被重庆的餐饮企业成功注册,川渝巴奴的成功注册也在情理之中,我公司在门头、店招、外墙及店内海报、餐具等多处使用的是“川渝巴奴”商标和版权,在店内装修方面一贯突出的是世界餐饮看中国,中国餐饮看火锅,火锅行业看川渝,显然和原告的产品主义大相径庭,由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其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3826544号“巴奴”图文商标,注册人杜中兵,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3类的餐馆,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转让给河南巴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4月6日,2016年11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巴奴毛肚火锅公司;
第15563473号“巴奴”图文商标,注册人河南巴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自助餐馆等,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2016年11月27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巴奴毛肚火锅公司。
第26628663号“巴奴毛肚火锅”文字商标,注册人巴奴毛肚火锅公司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3类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自助餐馆等,注册日期2018年9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
2012年9月,河南省品牌促进会授予“巴奴火锅”2012年河南省市场食品安全与品牌发展十佳先进单位及2012年河南餐饮质量信誉承诺品牌;
2013年1月,大河报社认定“巴奴毛肚火锅”为2012年度中原食品品牌榜最具口碑餐饮品牌;
2013年5月,东方今报及河南省火锅委员会认定“巴奴毛肚火锅”为2013年郑州市民最欢迎火锅品牌;
2014年8月,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巴奴毛肚火锅”2014年度中国火锅十大品牌;
2014年9月,大河报大河食尚、河南省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火锅专委会认定“巴奴毛肚火锅”为2014中原火锅卓越品牌;
2016年12月31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豫著标新字[2016]138号关于认定“巴奴及图”商标为著名商标的决定,认定原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第3826544号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19年7月,2019中国餐饮营销力峰会组委会授予“巴奴毛肚火锅”2019中国火锅十大品牌等荣誉称号。
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济南正尚律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露到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5月26日,该公证处公证李某艳及该处工作人员尚慧会同杨露来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华夏路的“川渝巴奴巴奴火锅”店内,该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洛阳市巴莅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玲”。
杨露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费348元(支付宝付款并截图一张),取得加盖“洛阳市巴莅餐饮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杨露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川渝巴奴巴奴火锅”店内、店外拍摄照片。
离开上述场所后,杨露对上述所取得的发票进行了拍照;
之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取得的发票进行了封存,然后将上述封存物品交由杨露保存。
2020年5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了(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11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确认。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告所经营的店铺门头及门头上方分别标注为大幅的“巴奴火锅”及“川渝巴奴”标识;
店内装饰及宣传材料上多处标注“巴奴火锅”标识;
店内菜单上标注有醒目的“巴奴火锅”标识;
餐具上分别标注有“巴奴火锅”和“巴奴”图文标识。
另查明:被告洛阳巴莅餐饮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上海花园**楼****门市,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服务。
2019年3月5日,洛阳巴莅餐饮公司取得案外人重庆市巴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作登字-2018-F-00636849、作者为杜利涛、作品名称为“川渝巴奴”美术作品的许可使用。
2019年3月15日,洛阳巴莅餐饮公司取得案外人重庆市巴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第31051850号“川渝巴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
第31051850号“川渝巴奴”注册商标,注册权人洛阳市米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
本院认为:第3826544号“巴奴”图文商标、第15563473号“巴奴”图文商标、第26628663号“巴奴毛肚火锅”文字商标均在合法有效期内,原告巴奴毛肚火锅公司系该三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的相关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对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洛阳巴莅餐饮公司从事的为餐饮服务,与涉案三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服务范围相同。
被告未经涉案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第3826544号“巴奴”图文商标相同,与第15563473号“巴奴”图文商标、第26628663号“巴奴毛肚火锅”文字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洛阳巴莅餐饮公司关于其已取得案外人重庆市巴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川渝巴奴”著作权及第31051850号“川渝巴奴”注册商标专用权转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
本案中“川渝巴奴”作品的表现形式为主要由“川渝巴奴火锅”文字组合而成的美术作品,如上所述,被告在经营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的服务过程中,使用了“巴奴火锅”、“巴奴”图文标识及“川渝巴奴”标识,该相关标识与涉案著作权内容不同,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被告获得授权的第31051850号“川渝巴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被告在餐饮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超出了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故被告相关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巴奴毛肚火锅公司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及经营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以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巴莅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第3826544号、第15563473号、第266286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洛阳市巴莅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洛阳市巴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