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6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因南网络鞋服贸易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德风村生物医药产业孵化研发中心(永春青年创业园)**(集群注册)。
经营者:邱腾阳。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因南网络鞋服贸易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其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锡平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李玮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婉芬 书 记 员 庄雯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