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知民初132号 原告: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寿柏,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寿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同时,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