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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固原市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宁01民初169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固原市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固原市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宁01民初169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原市交通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

负责人:郭正军。

被告: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实验区兴源路**负责人:魏长军,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固原市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任朝霞审判员  宁 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苏 芮附:案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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