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809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522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鸿祥百货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生村尾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1KGWROL。
经营者:杜煌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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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鸿祥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2020年11月12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鸿祥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