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1534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顺喜,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安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安宁。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安宁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4375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378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