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174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亚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中路XXX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林县军。
被告:上海鸿亚果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林县军。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上海鸿亚果业有限公司、上海鸿亚果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1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袁 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俞 丹书 记 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