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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万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万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张万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民初18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万**,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安公司)诉被告张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文超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张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安公司诉称,恒安公司创立于1985年,是生活用纸和妇幼卫生用品制造商,拥有固定资产380亿元。

恒安公司的管理企业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安国际)于1998年12月8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恒安国际旗下拥有的“心相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心相印”品牌以58.6%的家庭渗透率入选凯度消费指数消费者首选十大品牌,是榜单中唯一一个纸巾品牌。

“心相印”是家喻户晓的纸品品牌,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品牌美誉度。

恒安公司经授权获得第6845848号等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恒安公司发现张万**未经许可,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昂嘟嘟商店),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恒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和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万**没有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恒安公司成立于1985年3月1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妇幼卫生用品、个人卫生用品、日化产品等。

恒安国际拥有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心相印”。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将上述商标授权原告恒安公司使用,使用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许可方式普通许可。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授权恒安公司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就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2016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9)川国公证字第13246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23日,本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会同恒安公司委托代理人范雨琴一同在本处办公室,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的面前,范雨琴使用本处工作手机,下载“拼多多”APP后登陆,通过搜索“昂嘟嘟商店”关键字,进入“昂嘟嘟商店”的商铺,对该商铺相关商品进行了浏览,然后在该店铺购买了“心相印”卷纸两件(拼多多生成订单编号:190923-648107131891027),上述操作过程中,范雨琴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使用手机屏幕录制功能对其操作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

2019年9月30日,在本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面前,范雨琴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嘉好大厦丰巢自提柜提取了包装完好无拆封的货物两件(邮政快递运单号码:9896377951855、百世快递运单号码:71599953464864)。

随即,本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范雨琴将上述物品带回本处,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面前,范雨琴在本处办公室内,首先对上述取得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然后打开外包装,逐一取出里面的卷纸并拍照,最后将上述卷纸重新装入纸箱,加贴本处封条并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范雨琴保管。

随后,范雨琴使用本处工作手机,下载“拼多多”APP后登陆,查看“我的订单”,然后对其于2019年9月23日购买“昂嘟嘟商店”店铺所销售的卷纸,进行了交易成功、查看物流等过程的操作,上述操作过程中,范雨琴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使用手机屏幕录制工作能对其操作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

公证员对范雨琴上述操作过程中取得页面截图及屏幕录像视频刻录光碟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十五张系范雨琴现场拍摄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页面截图打印件系范雨琴现场操作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证物袋中保存的光碟一张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截图显示“昂嘟嘟商店”是“拼多多”APP上的店铺,范雨琴从“昂嘟嘟商店”购买名称为“心相印优选无芯卷纸家用纸巾卷筒纸厕纸一提10卷批发卫生纸擦手纸”,定价为8.39/件,购买数量为2。

后范雨琴在“拼多多”APP上确认收货。

照片内容显示范雨琴收到快递内物品为两提纸巾,纸巾外包装正面及侧面均印有“心相印”的商标。

庭审中,打开上述公证处公证封存物,内有已拆黑色外包装袋的两提卷纸,其中一提卷纸外包装正面及侧面均印有“心相印”的标识,与公证书中的照片内容一致。

将涉案注册商标与被诉标识进行比对,两者完全相同。

原告提供公证费发票证明其为办理公证支出1500元。

原告表示其还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无相应票据。

原告为证明涉案的网络平台店铺由被告经营,提供了邮件一份,内容显示为:您好,您申请披露的商家信息如下:订单号:190923-648107131891027,店铺名称:昂嘟嘟商店;

店铺联系方式:137××××0391;

入驻人姓名:张万**,身份证号:4418*******638;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万松园27号204房。

另查明,昂嘟嘟商店并非工商登记主体名称。

本院认为:恒安国际是涉案第6845848号“心相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恒安公司经恒安国际同意获得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授权,经恒安国际授权还有权对侵犯涉案注册商标行为以自己名义取证及提起维权诉讼并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因此,恒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第132465号公证书证明了案涉商铺向顾客销售被控侵权纸巾的过程,案涉商铺经营者为张万**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本院据此认定案涉商铺对外销售印有被诉侵权标识纸巾行为的责任由张万**承担,被告主体适格。

被诉侵权纸巾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比对上基本一致,张万**未经恒安国际许可在案涉商铺内在其销售纸巾产品上使用了恒安国际享有商标权的第6845848号“心相印”,构成侵犯恒安国际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因此,恒安公司主张张万**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恒安公司未举证证明张万**库存侵权商品,本院对恒安公司主张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由于张万**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恒安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恒安公司的申请,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张万**侵权情节和侵权故意,及张万**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区域、侵权商品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害、侵权商品的获利程度以及恒安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张万**应当赔偿的数额为11000元(包括恒安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张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11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被告张万**负担75元。

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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