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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旺客家副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5093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旺客家副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旺客家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5093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慧,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旺客家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城福小区146号底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9G2044E。

经营者:杨利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华,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旺客家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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