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641号 原告:姚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颖。
被告:永康市大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仙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镇与被告永康市大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需要进一步调查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大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伟镇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大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4400元),由原告姚伟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