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619号 原告:浙江宣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秀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
被告:程月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宣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月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案外人丁富(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月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宣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月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预缴528元),由原告浙江宣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