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741号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院**楼****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49202367。
法定代表人:赵韵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诚,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萍,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北欧芬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上油松村**上油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LGYR56。
经营者:江赛均。
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北欧芬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由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