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民初519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万商城B10-5-6(“康佳厨卫”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4MA3PNAF384。
经营者:左丽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以下简称左丽君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翟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丽君经销店的法定代表人左丽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经典·潜水艇”及图 字样的地漏;
2、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9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在其名为“康佳厨卫”店铺内销售标注有“经典˙潜水艇”及图 字样的地漏。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原告的品牌美誉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
左丽君经销店辩称,已经停止销售该产品,潜水艇产品我们是真是假不知情,他们来销售有收据和单子,开着货车来这里来留货,当时我们没有留地漏,后来又加上的地漏,不知道这个潜水艇地漏有真有假,当时不知情就卖是我们的错误,现在已经停止销售。
我的营业执照是B10-5-6,他们是在B10-3-4店铺里买的地漏,他们购买时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是我,实际经营者现在是我,之前不是我,不确定是我卖给他们的,应该向卖给我们的厂家追究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注册有效期限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
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管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冲水槽;抽水马桶;洗涤槽;太阳能热水器;地漏;浴室装置;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第6380388号、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另查明,自2013年至2019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2013年1月,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润德公司(潜水艇地漏)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
2013年9月6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审核准许润德公司生产的潜水艇品牌系列产品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并纳入系统中心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将润德公司的“潜水艇地漏”评选为“‘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入选产品”。
2014年11月,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润德公司“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认定年度为2009年至2013年,有效期为两年。
2015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润德公司“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2015年“315”诚信承诺公告证明)并注明主要产品为“submarine潜水艇品牌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
2015年9月28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12-2015年调查汇总证明),并注明产品名称为“submarine潜水艇品牌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
2018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2015年1月-2018年2月调查汇总证明),并注明主要产品为“submarine潜水艇牌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
2019年9月,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房地产和物业委员会核准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会副会长单位。
2019年11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ubmarine潜水艇”在中国工业合作协会2019年厨卫榜评选中荣获十大卫浴品牌。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1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24日,原告授权的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28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平阴县220国道万商城B区的“康佳厨卫”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了标有“经典·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两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左丽君”名片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六张,公证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原告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两个,两个包装盒正面及两侧均印有“经典•潜水艇”字样及潜水艇图形,打开包装盒,内有地漏各一个,地漏顶面贴有红黄色标签一张,右上角印有第6380338号图形商标。
另查明,左丽君经销店成立于2019年4月30日,注册经营场所为平阴县万商城B10-5-6,经营者左丽君,经营范围包括厨卫电器、卫浴及装饰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庭审中被告认可平阴县万商城B10-3-4商铺为其所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声明、公证书及产品封存实物、荣誉证书、工商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系第6380388号、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包装盒及标签上标注有“经典•潜水艇”,且地漏上使用了原告第6380338号注册商标,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
左丽君经销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第63803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左丽君经销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合法来源的认定问题。
左丽君经销店提交了尚汣卫浴批发部的销货清单、聊天记录及微信用户名为“AA01尚汣卫浴138××××6600”,以证实被诉侵权商品的地漏系从他人处购买,原告质证认为销货单无签字、盖章,无法与涉案产品形成对应关系,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尚汣卫浴批发部的销货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销货清单中载明了“地漏”,与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相互对应,可以证实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地漏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故应认定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地漏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其仍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支持2000元。
左丽君经销店辩称原告地漏不是在其商铺购买,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经典·潜水艇”及图形 字样的地漏;
二、被告平阴县左丽君厨卫电器经销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权费用共计2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