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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46922号
案件名称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6922号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被告: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田晓磊,总经理。

被告: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莫仁平,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烛龙公司)诉被告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果互动公司)、被告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龙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烛龙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知名的游戏公司,运营“古剑奇谭”系列游戏,享有“古剑OL”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原告发现千果互动公司在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将“古剑OL”作为关键词推广自己经营的网站及游戏,并作为游戏名称使用。

游龙公司利用下载的侵权游戏进行了收费行为。

原告认为千果互动公司、游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商标、误导普通用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百度网讯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千果互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千果互动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亦为广州市天河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将三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在我院的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千果互动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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