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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达与广州市元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元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08号
案件名称黄飞达与广州市元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元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飞达;广州市元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元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08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元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广州市元年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飞达于2020年**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2020年11月6日,原告黄飞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飞达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数额计算。

原告黄飞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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