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10号 原告:冯凯君,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华美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爱灯堡西部灯饰采购中心1栋1-124、126号。
经营者:钟继英。
原告冯凯君与被告新都区华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凯君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华美灯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凯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冯凯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