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8民初43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集嘉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20号(德兴裕锦园)1幢一层12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CQLL36。
经营者:陈建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新罗区集嘉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林发富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