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391号
案件名称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王海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3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赵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晓,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海涛,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被上诉人王海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豫10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唯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麦晓君,被上诉人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晓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王海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唯美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诚德公司、王海涛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唯美公司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陶瓷坐便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贴等使用“?”、“?”、“?”、“?”等侵权标识,并销毁被控产品、产品包装和产品标贴;

2、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诚德公司、王海涛连带赔偿唯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10万元;

3、判令诚德公司、王海涛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产品标贴使用“马可波罗卫浴香港有限公司”、“马可波罗(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等含有“马可波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销毁含有该字样的产品包装、产品标贴;

4、判令诚德公司、王海涛在《陶城报》、《中国建材报》报纸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唯美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判令诚德公司、王海涛共同负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审理“?”侵权标识,该标识与唯美公司的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诚德公司、王海涛将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产品包装正面及侧面所使用的侵权标识均为“?”,是唯美公司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的中文标识和英文字母读音的组合,亦构成近似。

唯美公司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瓷砖商品上,诚德公司、王海涛将上述近似标识使用在陶瓷坐便器上,由于两种商品在生产材料、生产厂家、消费对象及渠道均有多处重合之处,构成类似商品。

因此诚德公司、王海涛在坐便器上使用“?”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二、一审法院遗漏审理诚德公司、王海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德公司、王海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企业字号与唯美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马可波罗”注册商标相同,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一审证据足以证明诚德公司、王海涛系被控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应对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诚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卫生陶瓷生产、销售,其厂房内部有专业的生产设备、大量产品及包装箱,具备生产、仓储的能力。

2、根据(2018)豫许长证内民字第528号公证书及(2019)粤广南粤第13353号公证书中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诚德公司使用其厂房内部的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后再对外销售的,诚德公司应当被认定为生产商。

3、一审判决以外包装上没有制造商信息为由认为诚德公司没有生产行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本案被控产品系在诚德公司的厂房取得,厂房内部亦有生产线、大量产品库存及外包装,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诚德公司即为被控产品的实际生产者。

四、王海涛应承担连带责任。

诚德公司股权架构简单,仅有两名股东,王海涛系其法定代表人,持股70%的大股东、初创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诚德公司受王海涛影响的程度较高。

基于王海涛对诚德公司的控制地位,其对诚德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显然是明知的,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其以诚德公司为侵权工具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诚德公司、王海涛应当承担110万的赔偿责任。

1、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先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品牌计划”等荣誉。

2017年《新浪家居》、《腾讯家居》报道“马可波罗”品牌价值连续六年在建陶行业蝉联第一。

2、诚德公司、王海涛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1)诚德公司在其网站中声称“引进广东佛山的先进配方和技术工艺”,其对唯美公司的产品及商标的影响和知名度应当明知;

(2)在诚德公司的厂房内除了储存有侵犯唯美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还有其他产品外包装的标识与多个知名品牌高度近似;

(3)诚德公司、王海涛在产品包装、产品标贴上使用多家包含“马可波罗”字号的香港企业名称作为监制单位,明显是为了规避国内法律,从而达到其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

3、侵权时间长。

2018年和2019年,唯美公司均在诚德公司厂房内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其侵权时间至少两年。

4、侵权规模大,利润高。

诚德公司网站的“公司介绍”中记载“……年产标准中高档卫生洁具110万件,年产值7000万元,可实现利润700万元”。

5、维权成本高。

唯美公司已经花费十余万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公证取证和提供司法诉讼服务,系合法合理的维权成本。

六、唯美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商标仅为第1063306号及第1069174号,不包括第1048613号,一审判决第6页超出唯美公司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应予纠正。

诚德公司辩称,诚德公司并非本案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更未侵犯唯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主张的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唯美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唯美公司的注册商标和本案涉案商品中使用的商标分属不同的类别,两者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诚德公司并未侵害唯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唯美公司的第1063306号及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9类瓷砖、建筑类墙砖,而本案涉诉坐便器属于第11类浴室装置商品,两者不属于相同的类别,也不属于相似的类别。

2、坐便器与建筑瓷砖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不相同,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也并不重合。

坐便器等卫浴产品与建筑陶瓷不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

3、公证书中拍摄到的产品是诚德公司自有商标“珂达”商品,没有违法张贴唯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两者间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

二、诚德公司仓库中的产品系由他处购买,并非自己生产,诚德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厂家,因此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王海涛是诚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投资方,并没有参与到诚德公司的日常经营,既不是本案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四、唯美公司主张的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诚德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合法的注册商标“珂达”,并没有生产任何有关唯美公司商标的产品。

其次,诚德公司是依照唯美公司委托人的要求将仓库中采购他人的产品转卖给唯美公司,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

再次,受地域经济水平的限制和疫情的影响,诚德公司处于艰难维持的状态。

最后,广东省与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不同,唯美公司自身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应自行承担。

王海涛未出庭,亦未答辩。

唯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诚德公司、王海涛立即停止侵犯唯美公司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陶瓷坐便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贴等使用“?”、“?”、“?”、“?”等侵权标识,并销毁被控产品、产品标贴和产品包装;

2、判令诚德公司、王海涛在产品包装、产品标贴处立即停止使用“马可波罗卫浴香港有限公司”、“马可波罗(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等使用“马可波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销毁含有该字样的产品包装、产品纸箱、标贴等;

3、判令诚德公司、王海涛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费用10万元,以上合计110万元;

4、判令诚德公司、王海涛在《陶城报》、《中国建材报》报纸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唯美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判令诚德公司、王海涛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唯美公司登记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经营范围为:产销陶瓷制品。

唯美公司享有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两商标均是香港加美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建筑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路砖,非金属花砖地板,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玻璃马赛克,水磨石,非金属砖,建筑用非金属瓦。

两商标分别于2002年12月5日、2007年7月16日变更注册人为唯美公司,唯美公司现为该商标的专用权人。

经续展,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7年7月27日、2027年8月6日。

2007年,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1063306号商标、第1069174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马可波罗”商标自2007年取得了巨大的商业声誉,先后获得“2015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建筑陶瓷类”、“2016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多项荣誉。

2018年8月30日,唯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华勇在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来到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标有“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字样招牌的企业场所,在该公司,唯美公司代理人以201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品名为“1028全配”的坐便一套,该公司出具《诚德公司销货清单》一份,随后公证员对坐便进行了拆封、查看、拍照,拍照后装箱封存,交给赵华勇保管。

遂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豫许长证内民字第528号公证书。

2019年6月4日,唯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来到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标有“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字样招牌的企业场所,付款购买了两个卫浴用品,并在现场取得了《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一张与出门证一张。

随即,在该企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唯美公司代理人一同来到该企业场所内的仓库提取卫浴用品两个。

公证员对企业场所与仓库外部、内部状况进行拍摄。

购买结束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唯美公司代理人来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盛联中部卫浴城内标有“盛联物流”字样的物流点,通过物流运输自提交货方式随机将上述所购两个卫浴物品其中一个发往佛山市禅城区相应的物流点,取得《盛联物流货运单》一张。

随即唯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将上述《盛联物流货运单》交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保管。

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物流点外观、内部环境及上述所购两个卫浴物品进行拍摄。

离开上述物流点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在上述企业场所和物流点中取得《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盛联物流货运单》进行拍摄,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封存后交由唯美公司委托代理人保管。

2019年6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洲通物流中心内标识有“五洲通45”、“鑫兴鹏物流”字样的物流点。

在该物流点办公室内,唯美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取了一个卫浴产品,并由公证员对物流点外部、内部环境及提取的物品进行拍摄。

随后,唯美公司委托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拆开该卫浴物品的包裹,公证员对上述拆开的卫浴物品的外包装及细节进行拍摄,并使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封条封存上述物品且交由唯美公司委托人保管。

遂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3353号公证书。

经拆封公证书封存证物,坐便器外包装箱正、侧、背面均印有“馬可波羅”字样和“?”标识,与唯美公司第1069174号“?”与第1063306号“?”商标相似。

内有坐便器一套,水箱正面贴有“?”字样标识,与唯美公司1048613号“?”相似。

物证外包装箱标注“马可波罗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监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诚德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长葛市赵岗路西侧,经营范围:中(高)档卫生陶瓷生产销售;

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诚德公司、王海涛是否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二、诚德公司、王海涛是否侵害唯美公司的商标权;

三、如诚德公司、王海涛侵犯唯美公司的商标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诚德公司、王海涛是否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因唯美公司提供的被控产品中并未显示该卫浴用品的制造商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从唯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其从诚德公司处购入涉案物品,故一审法院认为唯美公司主张诚德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王海涛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问题,唯美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诚德公司与被控产品存在关联性,并无证据证明王海涛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存在直接关联,故一审法院难以认定王海涛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直接生产者、销售者。

关于焦点二,诚德公司、王海涛是否侵害唯美公司的商标权。

唯美公司是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诚德公司、王海涛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唯美公司的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中的抽水马桶为同一种商品。

按照一般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被控侵权商品标贴显示的“?”与唯美公司的第1048613号“?”及第1069174号“?”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的“?”和“馬可波羅”分别与唯美公司的第1069174号“?”、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相似。

诚德公司、王海涛未经唯美公司准许,在外包装和抽水马桶外观上使用与唯美公司注册商标一样或近似的标识,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唯美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故诚德公司、王海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于唯美公司未能提供其因诚德公司、王海涛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诚德公司、王海涛侵权获利情况,唯美公司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也未查明,一审法院根据唯美公司的商标知名度、声誉、诚德公司、王海涛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的规模、地域影响、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考虑唯美公司合理维权开支等实际情况,酌定诚德公司、王海涛赔偿唯美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诚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唯美公司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诚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唯美公司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唯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诚德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唯美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575号裁定书。

拟证明建筑陶瓷砖和抽水马桶即陶瓷坐便器构成类似商品。

2、诚德公司网站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其网页截图。

拟证明唯美公司所公证的产品型号“1028”、“1649”与诚德公司网站上产品型号相同,诚德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对唯美公司新提交的证据1,诚德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唯美公司新提交的证据2,诚德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此组证据仅证明诚德公司作为卫浴类产品的生产厂家门类齐全,而并非只生产唯美公司所述的其购买的两类产品。

此组证据中诚德公司已经明确标识所有销售的产品,商标均为诚德公司合法注册的“珂达”牌商标,并没有显示唯美公司所述的“马可波罗”标识,因此无法证明诚德公司侵权的行为。

诚德公司提交新证据:佛山市伊丝丽尔陶瓷有限公司出库单,拟证明诚德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别处购买的,诚德公司并非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

对该组证据,唯美公司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来源均不予认可。

唯美公司认为从来源看,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并无“佛山市伊丝丽尔陶瓷有限公司”的企业主体。

从内容看,该出库单上的产品型号为“9016、9027、9030”,与被诉产品型号“1028、1649”均不相同,与本案无关。

从要件看,没有相应的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要求。

对以上证据,本院评价如下:对唯美公司提交的证据1,诚德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该裁定书依法予以采信。

对唯美公司提交的证据2,诚德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该组证据系诚德公司网站产品展示内容,为编号“CD-1028”坐便器和“CD-1649”坐便器的相关介绍,与(2018)豫许长证内民字第528号公证书及(2019)粤广南粤第13353号公证书的记录可以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其与本案有关联性。

关于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将进行详细阐述。

对诚德公司提交的出库单,在唯美公司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诚德公司未能证明“佛山市伊丝丽尔陶瓷有限公司”的存在,又未能提交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出库单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上诉情况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一审审理程序是否适当;

2、诚德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诚德公司是否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

4、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5、王海涛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适当的问题。

第一,唯美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遗漏审理的“?”标识和唯美公司第1069174号“?”对比,两者图形部分均以球状为中心,两侧散开飘带样曲线;

英文字母的“Polo”相同,“Moke”和“Marco”在读音上近似;

并且图形和英文都是上图下英文的布局,已经构成近似。

第二、唯美公司所主张权利的商标仅为第1069174号“?”和第1063306号“?”,并不包括第1048613号“?”,一审判决不应当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诚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唯美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其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1063306号“?”商标、第1069174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在建筑材料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虽然诚德公司生产的卫生陶瓷制品与唯美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陶瓷砖等商品不属于同类商品,但是二者在材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之处,属于类似商品。

诚德公司作为卫生陶瓷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主动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不同品牌之间的混淆,避免消费者的误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但是诚德公司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产品标贴上使用“马可波罗卫浴香港有限公司”、“马可波罗(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等含有“马可波罗”字样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唯美公司第1063306号“?”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该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唯美公司关于诚德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诚德公司是否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问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诚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中(高)档卫生陶瓷生产销售,其具备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根据(2018)豫许长证内民字第528号公证书及(2019)粤广南粤第13353号公证书中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诚德公司的厂房内有坐便器的生产设备、被控坐便器的成品和外包装若干。

另外在诚德公司网站产品展示中有被控的“1028”和“1649”号坐便器在售。

诚德公司称其销售的被控产品是在其他厂家购买的,但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不能证明被控产品的合法来源。

唯美公司提交的上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诚德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认定诚德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和销售者。

一审判决以被控产品外包装上没有制造商信息为由认定诚德公司没有生产行为,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唯美公司要求诚德公司、王海涛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唯美公司未举证证明诚德公司、王海涛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了影响,故其要求发表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唯美公司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及诚德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诚德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地域影响、主观过错程度,诚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因素,并考虑唯美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酌定诚德公司赔偿唯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

五、关于王海涛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唯美公司认为,王海涛持有诚德公司70%的股份,居于控制地位,其对诚德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是明知的,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王海涛以诚德公司为侵权工具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唯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王海涛有滥用诚德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行为,也不能证明王海涛对诚德公司侵犯涉案商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明知的,更不能证明其与诚德公司有侵权的意思联络。

因此唯美公司关于王海涛和诚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唯美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变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

四、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马可波罗卫浴香港有限公司”、“马可波罗(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等含有“马可波罗”字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驳回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