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哀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被执行人:黔西县富桥养生堂,住,住所地黔西县文化路浙江大酒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2MA6HLP9F6A。
经营者龙军。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县富桥养生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根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黔西县富桥养生堂(经营者龙军)应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权费、律师费、维权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先后于2020年9月14日、22日、11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机动车登记信息。
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上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龙军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工商注册登记系统显示该个体工商户黔西县富桥养生堂已依法注销。
经本院委托黔西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经营者龙军居住地进行线下调查,查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再一次查询,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上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黔西县富桥养生堂及其经营者龙军应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