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4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露易沙卫浴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鑫宏基建材广场**。
个体经营者:邹传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露易沙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