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70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开发区黄小胖米线鸭脖店。
住。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村委靓海金科千山北街**/div> 经营者:李秀敏,业主。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开发区黄小胖米线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已与被告海城市开发区黄小胖米线鸭脖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