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48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G。
法定代表人:裴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萌伟,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洋,济宁任城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萌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