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3428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招财副食门市部,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徐寨镇芦目邮电支局附近为“世纪华联生活超市芦目店”)。
经营者:张小丽,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招财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已一次性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