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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6执75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6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周庄乡。

法定代表人:郜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

经营者:董小华,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

经营者:赵爱武,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淇县西岗华尚玛特超市、淇县高村爱武副食门市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6执7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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