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9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大街陕西世纪佳美商贸有限公司商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41。
法定代表人:李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50。
负责人:贾满军。
共同委托代理人:牛斌,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三原百富超市有限公司永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