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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大众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5612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大众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大众厨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561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妮,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大众厨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二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771171382。

经营者:郑惠民,************。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大众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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