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7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