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69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
被执行人:丁奎河,男,1972年05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丁奎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奎河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奎河银行存款1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