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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成晓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执异153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成晓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成晓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异153号申请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

被执行人: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江韵路**法定代表人:成晓焱。

第三人:成晓焱,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执行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的股东成晓焱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成晓焱。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成晓焱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责令成晓焱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逾期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上述通知于2020年10月27日签收,成晓焱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鼎科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邮寄结案申请材料,材料中未表明撤回对成晓焱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追加成晓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追加成晓焱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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