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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6刑终200号
案件名称张娟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张娟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6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娟娟,女,1986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于2020年4月25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郝强,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娟娟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一案,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20)陕06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娟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提审上诉人张娟娟,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张娟娟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一案中,程序违法,未给被告人张娟娟指定辩护人,使其应享有的辩护权利未能充分发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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