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00号原告:陈安莉,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鸿普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第三层之1。
经营者:谢永祥,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民组。
被告:钟楼区邹区鸿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
经营者:崔洪瑜,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陈安莉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鸿普灯饰厂、钟楼区邹区鸿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陈安莉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安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安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