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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莉与中山市古镇鸿普灯饰厂、钟楼区邹区鸿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100号
案件名称陈安莉与中山市古镇鸿普灯饰厂、钟楼区邹区鸿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安莉;中山市古镇鸿普灯饰厂;钟楼区邹区鸿华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00号原告:陈安莉,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鸿普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第三层之1。

经营者:谢永祥,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民组。

被告:钟楼区邹区鸿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

经营者:崔洪瑜,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陈安莉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鸿普灯饰厂、钟楼区邹区鸿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陈安莉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安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安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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