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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晓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执2372号之一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晓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晓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被执行人:马晓佳,男性,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晓佳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晓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

本院已经依法对马晓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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