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被执行人:马晓佳,男性,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晓佳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晓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
本院已经依法对马晓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