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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与卫邵兰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执3662号
案件名称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与卫邵兰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卫邵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366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卫邵兰,女,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

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与卫邵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邵兰支付2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缺席审理,被执行人卫邵兰未到庭参加诉讼,目前去向不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卫邵兰名下银行等账户资金2,378.6元,扣除执行费200元,剩余2,178.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

另经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卫邵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沪0104执36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勇刚审 判 员 张 浩审 判 员 陈 曦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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