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民初263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许鲜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智恒。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许鲜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