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3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罗城头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iv> 负责人:张岳鹏。
被告: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玉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罗城头店、被告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并依 —2—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