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140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梅城镇湘芙叶茶叶店,住所地湖南省。
经营者:李志超,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县梅城镇湘芙叶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