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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犍为县新如家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1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犍为县新如家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犍为县新如家商务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203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新如家商务宾馆,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3MA63LT1D7H。

经营者:李毓军。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犍为县新如家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易晓芸 审判员  钟小红 审判员  罗喆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睿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而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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