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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官区永萱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7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官区永萱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铜官区永萱豆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15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官区永萱豆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四路恒大绿洲**商铺。

经营者:吴文祥。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官区永萱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加盟原告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令新审 判 员  黄冬松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王小江书记员武华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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