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181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平南县大安镇伍拾岚奶茶店,经营场所平南县大安镇富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21MA5PJ9KR5M。
经营者:谢树军。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平南县大安镇伍拾岚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后以已经与被告广西平南县大安镇伍拾岚奶茶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