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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拱照与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港店、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4553号
案件名称袁拱照与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港店、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拱照;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港店;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拱照,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严某1,该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1。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拱照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港店(以下简称华辉新港店)、广州市华辉饮食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华辉新港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同时,对于上诉人袁拱照提出的追加广州市三禾食品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请求不予准许,依据和理由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拱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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