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197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理想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乐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妙泉路沁心园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溪县乐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成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