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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古塔区鑫吉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古塔区鑫吉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塔区鑫吉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2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鑫吉好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

经营者:冯娜。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鑫吉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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