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4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县新文化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彰武县西环路。
经营者:车跃新。
被告:彰武县爱博文化用品商店,经营场所阜新市彰武县西环路四段北21。
经营者:车跃新。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县新文化用品商店、彰武县爱博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