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齐彬通讯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政力大厦栋**门面。
经营者:杨时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齐彬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