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953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丰区佳友日用品经营部: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区佳友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大丰区佳友日用品经营部经营者蒋伟俊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剩余债权。
本院扣划蒋伟俊名下银行存款50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转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收取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
至此,本院(2018)苏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