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793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五星,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五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同年12月25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