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347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园,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利民五金综合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利民街。
经营者:高祥,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利民五金综合门市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