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出奇智盛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敦化路****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三毛,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青岛出奇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奇智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3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再审过程中,出奇智盛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由于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法律状态尚未确定,故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出奇智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自由处分其自身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出奇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