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400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玥,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启航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94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启航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月3月1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