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719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林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康虹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林金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